公告: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中心办公室     发布于    2016-03-31 14:06:48

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机械设备行业市场秩序 ,保证有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以下简称:行业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从事机械设备经营服务活动的会员单位,应当取得行业登记证。从事机械设备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省机械设备行业包括: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租赁、维修、服务等行业 ,应当取得《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

  第五条  行业登记证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  行业登记证发放条件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具有与经营的机械设备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会员单位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行业登记证的申请、受理与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登记证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

  (二)除申请书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三)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允许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条  省中心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中心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章 行业登记证的变更、延续与补办

  第十一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中心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的期限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省中心登记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遗失、污损《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业登记证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 行业登记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行业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

  第十五条  《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服务范围、编号、有效期限、发证单位及发证日期。

  第十六条  行业登记证服务范围:机械设备信息采集登记、销售、租赁、维修、专业技术培训及服务(上述机械设备:不含农业机械和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  《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且会员单位未申请延续的,登记机构应当对以办理行业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主动申请注销《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申请书》; 

  (二)《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原价

  (三) 与注销《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