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全省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告知
办公室     发布于    2017-12-18 16:30:24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于2014516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14101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自20164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鉴于目前全国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及我省“263”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避免给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目前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非道路工程机械高排放区的划定工作动态来看,针对工程机械高排放设备已经逐步开始限制使用区域,所以请各相关单位、租赁公司、施工使用单位、代理销售等单位及工程机械业主积极贯彻环保政策,加强对自有设备排放水平的自查和配合行业开展环保排放调查登记及认证工作。

 

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调查领导工作小组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