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鉴定专委】关于停止受理国家明令淘汰设备检验的告知
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
发布于 2018-11-30 12:11:04
各有关单位:
在国家发改委2011年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已明确将以下设备列为“第三类淘汰类”中的“落后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A571型电动单梁起重机;
2、TQ60、TQ80塔式起重机;
3、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4、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此告知
江苏省工协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