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有关事项的告知
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     发布于    2018-11-30 12:22:20

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单位: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机构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业务受理和检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检验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取得营业执照,不再受理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的首次检验申请。
  已经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请在2018年12月31前完成使用登记变更。
  2、即日起不再受理不属于“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三区范围内的场车的检验申请。
  不在上述范围的场车,可申请委托检验。
  3、即日起不再受理不符合以下注①—注③定义范围的场车的检验申请。
  不在上述范围的场车,可申请委托检验。
  注①:观光车,是指具有 4 个以上(含 4 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30km/h;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 6 人,但不得大于 23 人;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 20m 的短坡除外)。
  注②:观光列车,是指具有 8 个以上(含 8 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20km/h;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 72 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 2 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 3 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 20 个~35 个(含 20个和 35 个);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 20m 的短坡除外)。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注③: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4、申请首次检验时,申请单位应提供符合《规程》附录A要求的车辆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5、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车辆行驶线路图,行驶线路图应加盖使用单位鲜公章。
  6、对于涉及防爆性能的场车,我院的检验只涉及设备的常规性能,不涉及设备的防爆性能。按防爆场车申请检验的,需提供相应技术资料。
  二、新增检验要求:
  (一)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1、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座驾式叉车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
  3、使用单位应建立叉车管理制度,其中应明确规定每台叉车使用的最大坡度限制。
  (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1、使用单位提供的车辆行驶线路图至少包括行驶路线最大坡度、坡长、行驶速度等。行驶线路应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乘客固定上下位置明确标识等。
  2、车辆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存放灭火器的位置,且便于取用。
  3、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4、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驾驶人员有效沟通的装置。
  5、检验前应提前准备好车辆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时所需的试验载荷。
  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检,在满足《规程》要求后申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特此告知

 

  江苏省工协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