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关于公开征求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意见的公告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于    2019-02-18 15:56:3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0日,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来信来访地址:宿迁市太湖路181号人防大厦裙楼313室;联系人:邱学斌;联系电话:0527-84338613;电子邮箱:sqsdqb@126.com。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日

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情况说明

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必要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将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问题突出,经科学分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烃)是臭氧污染产生的重要前体物。据生态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总烃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和总烃排放、遏制臭氧污染、减降PM2.5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划定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五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4.参考其他城市划定通告。其中包括《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扬府发〔2018〕19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17〕10号)。

三、拟划定范围

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张家港大道、宿新公路,南界淮徐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西抵古城西路,北止骆马湖、新沂河。

四、意见征求情况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了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座谈会,确定相关内容并起草了初稿;2019年1月2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征求了各地和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完善修改。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执行。

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张家港大道、宿新公路,南界淮徐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西抵古城西路,北止骆马湖、新沂河。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港作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

(一)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10年10月1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使用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