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9-03-18 13:50:03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淮政发〔201915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新长铁路—205国道(不含)—京杭运河—淮河入海水道—233国道—淮河路(不含)—新长铁路合围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

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GB36886 -2018类及类相应限值。

四、部门职责分工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县(区)相应职能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和执法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等进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施工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交通局:负责对港口(码头)、道路施工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交通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林业施工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林业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林业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水利局:负责对河道、水库、湖泊、河口等水利设施及重要水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叉车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叉车等特种设备;依法查处无照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经营者,对经营者销售的车用燃料和车用润滑油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机等农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责令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限期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

五、洪泽区、盱眙县、金湖县、涟水县参照通告要求,自行划定本辖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六、应急抢险工程和灾害防治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七、本通告自20194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9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