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9-03-21 15:22:24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关于印发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任务分解表和项目清单的通知》(苏263办〔2017〕14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知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 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 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丹徒区:宜城街道;

  京口区:象山街道、正东路街道、四牌楼街道、大市口街道、健康路街道;

  润州区:宝塔路街道、官塘桥街道、七里甸街道、和平路街道、金山街道、南山街道;

  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丁卯街道;

  镇江高新区:蒋乔街道。

  三、违反禁用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