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解读
管理员     发布于    2019-05-14 13:25:15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对信用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几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原环保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相继出台,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要求“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对环保信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环保信用工作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环境信用评价,而是要求在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信用修复、联合惩戒、信用承诺、信用报告等相关配套的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成的环保信用工作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信用办于日前印发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苏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是在借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模式的基础上,保留了江苏环保信用“绿、蓝、黄、红、黑”五色等级划分,探索构建出的符合目前环境信用管理要求的,具有江苏环保特色的,易于操作的动态化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一、动态化评价模式

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模式是每年第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各项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经层层审核后于当年“6.5世界环境日”向社会公示。例如:2017年的环境行为,在2018年初开始进行评价,6月初发布评价结果。在原环境信用评价模式下,评价的结果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目前的环境状况,即使企业刚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也不能立刻在环境评价结果中予以体现,这与目前信用管理要求的实时性,灵活性存在差距。新《办法》将年度评价模式调整为动态实时模式,实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有机结合。环保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归集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系统将根据信息对应的分值自动进行运算产生环保评价结果。失信行为产生后立即对环保信用等级产生影响,使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当前的环境管理成效相匹配,保证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时效性。

二、实时产生信用结果     

根据新开发的环保评价系统设定,每晚11点对当天归集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结算,自动生成信用结果和信用等级。根据办法规定,环保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应归集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的要求,一项失信记录产生后最迟会在第16天反应到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上,从而解决了原信用评价模式下因信息产生和信息使用时间跨度较大导致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信息归集不全、信用影响滞后等问题。同时,实时性的环境信用等级是企业环境管理现状的最好反应,可以作为企业参与市场活动,评优评先的环保信息依据,有了这个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不再需要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

三、实行12分记分制

新《办法》借鉴了交通违章12分记分管理制度,参考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中环保行为的分值设定,结合江苏省环境管理要求,形成了《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设定满分12分,下不封底。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为绿色等级11分—12分;蓝色等级6分—10分;黄色等级3分—5分;红色等级1分—2分;黑色等级小于或等于0分。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根据环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最少记1分,最多直接记满12分,例如对警告或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类别扣1分,对因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别扣12分。

四、优化评价标准

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涉及3大类,21项,40多条评价指标,指标中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况。新《标准》对环境行为进行了梳理和筛选,明确规定了涉及信用扣分的18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类别和3项环境保护加分类别。同时,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企业环境信息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即所有失信行为应有根可寻,有理可依……”的要求,对每一项计分类别规定了确认方式,例如要求有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确保了每一条环境信息的产生都应是依法规范化产生,也保证了信用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五、自动化修复功能

新《标准》不但对环境行为设置不同档次的分值,而且也规定了环境行为信息记分有效期。例如: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在-1至-3分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其他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对应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有效期到后扣除的分数自动加上。在修复过程中之所以没有考虑企业对失信行为是否整改的问题,是因为考虑到企业如果对失信行为不予整改,在环保后督察中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或处理措施,从而会被扣除更多信用分值、面临更加严重的信用后果。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的设置一方面是对不同环境行为的差别化管理,另一方面也实施了信用的自动化修复,符合动态化评价模式的管理要求。

六、法人联动惩戒。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义务,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企业环境行为的相关责任,因此新《办法》中要求: 1、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做出环保信用承诺,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做出环保信用承诺可以实施加分;2、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联动机制。

七、平行式管理模式

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跳出了之前“县(区)、市、省”三级递进式审核模式。企业的环保信用账户生成后,不论是区级还是省级,甚至是不同市的环保部门,一旦产生了该企业的信用记录,都可以随时录入。平行式的管理模式提高了信息归集时效性,解决了上级部门在无法全方位掌握企业环境信息情况下进行审核的困扰,打破了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实现了层级和地域上环保信用信息的共享,尤其对流动性较大的施工型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

八、开放式评价系统

与之前的内网化纯办公系统不同,新设计开发的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挂设在江苏省环保厅官方网页下,是一个开放性外网运作的系统平台。该平台根据不同用户角色分别设置了:企业端、管理端和公众端,参评企业可通过企业端进行基本信息的录入修改、信用承诺、信用查询、提出异议等相关操作;各级环保系统可通过管理端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企业环境信息的归集、信用复核等相关信用管理工作;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情况。

环保工作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管理对象广泛、法律法规严格等特点,导致环保信用评价面临着数量大、行业多、环境要求侧重不同等问题,在数量上无法做到穷尽,在管理上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为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适用于不同行业的环境管理要求,新《办法》依托于全面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抓取环境管理中的关键要素,形成了合法、严肃、公平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