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编辑     发布于    2019-05-16 15:31:37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如下:

一、张家港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东二环路(不含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不含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不含西二环路)、北至张扬公路(不含张扬公路)的封闭区域内。

二、在上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住建局(园林)、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农委、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投集团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我市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五、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