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非道路工程机械排气治理改造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辑     发布于    2019-07-09 11:51:05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在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机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排放限值 加装排放污染治理装置后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根据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标准 GB36886-2018,采用自由加 速法、自由加载法、林格曼法等进行检测及在线联网监控时, 均应稳定达到以下排放限值要求: 排放因子 光吸收系数/m-1 林格曼黑度级数 排放限值 Pmax≥37 0.5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二、排放控制技术 降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中颗粒物采用静电 吸附技术。吸附的颗粒物应采用人工收集或专门设备进行燃 烧,不得采取水冲洗方式清除颗粒物。

三、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一)污染控制装置应安全、可靠、技术合理,能稳定 达到规定的减排效果,不得加设旁路;所采用污染控制装置 应能独自工作;不得改动车辆的油路,或在油路上外接其它 设备;不得新增其它的物质排放;不得降低原机械尾气的通 过性;不得频繁增加维护污染控制装置。不得增加原机械的 排气背压,不得降低原机械的动力性,不得增加原机械的油 耗。

(二)污染控制装置应与非道路柴油机械的柴油机匹配, 其产品测试应符合 GB 17691-2005 或 GB 20891—2014 要求。 提供有 CMA/CNAS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三)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联网功能和运行参数上传功 能,在线监控和定位模块应具有防拆除功能,不得留有“后门” 程序,治理改造企业不得进行远程操控。采集污染控制装置 运行参数至少包括进排气口的温度、机械地理位置、污染控 制装置故障诊断系统、颗粒物等相关数据;应支持按照一定 的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将采集的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平台, 上传频率应不低于 1 次/10 分钟,设备应具备可视/听报警功 能,具备指示灯或显示屏,当设备出现堵塞、故障或者需要 再生时声光提醒使用者及时处理。设备本身需要带有储存系 统,以备网络不畅时备用,满足记录至少七天的数据量要求, 网络恢复时应自动上传。

(四)治理改造企业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技术状 况自行制定改造技术路线和设备的实施方案(含设备的规格 型号、序列号、尺寸和匹配的发动机排量)。

(五)所有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应保障车辆自检测合格 之日起运行 3000 小时或 3 年以内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其 中运行时间与使用时间以先到达为准)。

 


                                         江苏省非道路工程机械环保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