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于    2019-07-26 09:0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与加强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的提高,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对会员单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 评价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的能力。

第三条 凡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程实施、检测监测、环境装备生产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可申请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评价,经评价合格后,由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 颁发《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服务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服务登记证》)。

第四条 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服务登记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服务登记证 》的申请、发放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评价程序:申请方提出申请→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综合评价→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评价的基本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

(二)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环保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五)有完善的生产条件、检测能力;

(六)具有售后及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评价的申报材料: (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江苏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能力评价 》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三)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清单证明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事务所审计报表);

(五)全体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

 称、是否外聘等);

(六)所有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并提供主要技术人员业绩简介;

(七)主要技术装备一览表(包括实验室设备和工艺设备等);

( 八)办公、厂房、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近三年内完成的符合申请条件并已建成使用的主要工程项目一览表(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投资规模、竣工时间等,自制表格);

(十)企业获得的有关资质、荣誉、资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筑业企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

第九条 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发出现场审核通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 秘书处组织评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提出核查和现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服务登记证》。

第三章 证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

第十三条 《服务登记证》到期后原证书作废,并在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公布。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复审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第十四条 持有《服务登记证》的单位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服务登记证》变更手续 。

第十五条 持有《服务登记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降低等级或注销《服务登记证》等处罚。

(一)转借或者出卖《服务登记证》;

(二) 产品、服务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请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

第十七条 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