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应急救援机械装备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发布于    2019-11-06 16:38:34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应急救援机械装备车辆使用管理,依据政策引导、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社会应急救援机械装备车辆应急处置能力,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省社会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登记领取《应急装备注册登记证》的所有社会应急救援机械装备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应急救援机械装备车辆 (以下简称“应急机械车辆”包括: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工程车等)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应急通信、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及活动。 


第四条 车辆标识和车载装置由江苏省机械装备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范。应急机械车辆统一悬挂和粘贴“应急救援”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应急机械车辆标识。


 第五条 社会应急救援机械装备车辆所有人负责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维修、保养等 。 


第六条 社会应急救援机械装备车辆所有人是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械车辆 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应急机械车辆日常管理和维护,严格执行车辆使用注册登记和年度验证制度,合理调度使用应急机械车辆。 


第七条 应急机械车辆所有单位要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督促驾驶员认真做好应急机械车辆日常维护、检审等相关工作,确保应急机械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八条 应急机械车辆定期向江苏省机械装备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参与社会应急救援情况。 第九条 江苏省机械装备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相关单位加强对应急机械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