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法律事务中心     发布于    2020-04-03 11:31:58

  

一、起草背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的一个全新险种,是利用市场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29条要求“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第27条,对8个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明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明确要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与理赔、激励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分别作出规定,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类安全风险凸显,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多、安全风险大,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促使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时补偿、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


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对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出部署。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效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中,仍然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投保覆盖面低、风险防范不足、创新力度不够等问题,在制度层面,也存在一定缺陷,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行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制约影响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实。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分析近年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新要求和工作部署,制定出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全面落实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原省安监局联合江苏保监局,组织对近年来各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分析各地的经验与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2018年初原省安监局会同江苏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结合调研成果,开始文稿的起草工作,4月份形成初稿,书面向13个设区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5月至8月份,原省安监局会同江苏保监局分别在徐州、无锡分片召开调研座谈会,部分设区市安监局、保险协会、保险机构、投保企业、保险经纪公司参加。7月中旬,由原省安监局副局长赵启凤带队,会同江苏保监局和部分设区市安监局、保险机构到广东、浙江两地及其部分地区考察学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8月底,经过多轮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书面向13个设区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13个设区市安监局、7个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的45条修改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会同省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江苏银保监局等8个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印发了《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保险服务及其运行机制、投保企业责任、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结合江苏实际,细化规定了应当投保的10个高危行业领域。明确了同类的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转化和替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细化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浮动费率调整的6项因子。

二是明确了保险服务和运行机制。规定了承保机构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明确了承保机构为投保企业开展风险预防服务的工作要求、服务内容。规定了保险理赔的流程和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原则。

三是明确了投保企业的责任。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自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明确了保费来源以及获取和支付当事人保险赔款的方式,明确了投保企业在承保机构开展风险预防服务时的义务和责任。

四是明确了开展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对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举措。


四、细化创新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安全生产领域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框架内,既总结了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以来的经验做法,又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听取并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着力提升制度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创新和细化的内容如下:


(一)实施内容和范围方面。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高危行业企业纳入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根据风险分级管理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和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根据企业的安全风险特点和企业的特殊性,未列入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省住建厅提出国家住建部对建筑施工企业推行投保意外伤害险有特别规定,投保安责险会增加企业负担,建议在国家尚无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前提下,暂不实行,对此在修改时增加了“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投保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保险险种方面。规定已经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在原险种保险期限到期后,要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避免企业重复投保,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方式为企业提供包括职业病、意外伤害在内的个性化保险组合产品,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和实际效益。


(三)保险费率和费率浮动方面。将投保企业的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等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的重要因素,明确了上下调整浮动的范围。


(四)保险机构方面。细化了承保机构所应当具备的专业条件和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具体条件。对实施共保体模式的,提出加强共保体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的要求。


(五)保险服务方面。规定了保险机构在保险周期内,为投保企业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有针对性、专业化的风险预防服务的具体要求。


(六)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增加了保险机构应当将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对投保企业的保险服务,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要求。


(七)保障措施方面。增加了国资和财政部门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要求对保险机构的服务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保险诚信记录。


(八)监督管理方面。增加了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分类分级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作为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


相关链接:省应急厅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国资委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