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执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修正)
第五十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五十一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三)《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修订)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信息平台上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二、标准规范
(一)《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在《标准》规定的工况下测量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排气烟度,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不透光烟度法连续测量光吸收系数;二是采用林格曼烟度法连续测量,检测过程中可以采用视频、摄像或执法记录仪直接获取烟度检测结果。以最大数值确定排烟结果。排气烟度限值执行表1中Ⅲ类标准。
当非道路柴油机械的林格曼黑度超标(有明显可见烟),直接判定烟度排放检验不合格。
表1 非道路机械排气烟度限值
类别 |
额定净功率(Pmax)(kW) |
光吸收系数(m-1) |
林格曼黑度级数 |
III类 |
Pmax≥37 |
0.50 |
1(不能有可见烟) |
Pmax<37 |
0.80 |
(二)车用柴油(GB19147-2016)
车用柴油国Ⅵ阶段标准中规定,硫含量不大于10mg/kg。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
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型式核准的机械,排放达到第三阶段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放达到第三阶段要求;2016年4月1日起,进口机械达到第三阶段要求。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
2007年10月1日起,进行型式核准的机械,排放达到第Ⅰ阶段要求;2008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放达到第Ⅰ阶段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进行型式核准的机械,排放达到第Ⅱ阶段要求; 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放达到第Ⅱ阶段要求。
(注:国标规定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时间比制造生产提前1年。在这一年之内,会出现两个标准并行的情况。)
整理:江苏省非道路工程机械环保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