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于    2020-05-28 09:14:02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环办〔2020〕172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5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环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7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本省造成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3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快速有效、迅速控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第一时间报告,迅速查清事件发生的位置、环境、规模及可能发生的事态。在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三)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协同联动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委办厅局及全厅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省生态环境厅常设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厅分管环境应急、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处、法规科技处、财审处、水处、太湖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监督局、宣教处、人事处、市县处、机关纪委、各专员办、省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固管中心、监控中心、应急中心、各驻市监测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2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应急中心,负责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环境应急联动工作,由应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3.监控预警

3.1信息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物物种安全、全省风险源以及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厅应急办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省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建议。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出指令,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二)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准备,及时调度事态进展情况;

(三)协调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指导帮助当地政府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当可能发生或发生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时,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预警发布建议。

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信息报告

4.1报告流程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并依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快报,重大及以上事件信息,30分钟内向厅应急办初报,以下事件信息在2小时内向厅应急办初报:

(1)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

(3)可能或已经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

(4)含有汞、镉、砷、铬、铅、铊、锑、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的;

(5)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

(6)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影响人员安全的;

(7)土壤污染造成大面积农作物、植物等死亡的;

(8)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9)影响较大的燃爆事件;

(10)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厅应急办报告。

厅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厅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经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30分钟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对地方初判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厅应急办组织研判,必要时邀请专家,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4.2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快报、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快报主要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等。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省的,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邻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视情提出请省政府向邻省(市)政府通报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事态,经专家会商研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后,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应急保障、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应急专家等若干工作组。厅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省直部门加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一)厅综合协调小组加入省综合协调组

由应急中心牵头,办公室、宣教处等部门参与,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厅应急监测小组加入省应急监测组

由监测处牵头,省监测中心、各驻市监测中心、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部署与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提出处置建议等,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省应急监测组工作。

(三)厅污染处置小组加入省污染处置组

由相关要素处室、应急中心牵头,省环保集团公司,环科院等部门参与,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和切断工作,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等,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省污染处置组工作。

(四)厅调查评估小组加入省调查评估组

由应急中心牵头,监察处、法规科技处、监测处、执法监督局、机关纪委、事发地专员办、环科院等部门参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委托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等,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省调查评估组工作。

(五)厅应急专家小组加入省应急专家组

由应急中心牵头,环科院参与,从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取应急专家,为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省应急专家组工作。

(六)其他工作组

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厅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参加省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的相关工作。

5.1.2 Ⅲ级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意见,派出由厅负责同志任组长,应急中心、执法监督局、事发地专员办、省监测中心和驻市监测中心、宣教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必要时邀请环境应急专家加入。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应急监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统筹协调相邻区域应急监测力量和物资,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处置进展。

5.1.3 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厅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厅应急办负责同志任组长,应急中心、执法监督局、事发地专员办、省监测中心或驻市监测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必要时邀请环境应急专家加入。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处置进展。

5.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响应级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转移安置人员、医疗救援、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下环境应急措施。

5.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如生产工艺、风险物质、风险点位等;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周围环境敏感目标,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损害;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2.2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3应急专家与应急保障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派请环境应急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专家组应参加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环境应急咨询工作,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工作。

5.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厅应急领导小组在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后终止厅内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事件调查

厅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开展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调查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负责同志任组长,厅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执法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调查组。

6.2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应急中心牵头,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60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厅应急办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厅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厅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应急监测演练,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保障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7.3机制保障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8.预案、演练、培训和奖惩

8.1应急预案制定

厅应急办指导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省厅预案的衔接工作,突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后向厅应急办备案。

8.2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区域性演练和全局性演练相结合的方法,适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8.3宣教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形式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对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执法、监测、宣传等专业人才。

8.4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9.附则

9.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9.3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事件分级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组成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厅系统后勤保障工作。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工作。

二、监察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作。

三、法规科技处: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四、财审处: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经费。

五、水处:参与可能导致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件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视情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六、太湖处:参与可能导致太湖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七、海洋处:参与可能导致海洋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八、大气处:参与可能导致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九、土壤处:参与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件后的土壤环境修复工作。视情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十、固体处、固管中心:参与固体废物污染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十一、环评处:协调提供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文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十二、监测处:牵头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监测组工作。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省监测中心、各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十三、执法监督局: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污染处置组工作。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宣教处、宣教中心: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工作。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负责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培训工作。

十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考核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十六、市县处:负责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考核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十七、机关纪委: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开展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十八、各专员办:督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排查及事件处置工作。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要求赶赴现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工作。

十九、省监测中心: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监测组工作。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组织驻市中心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二十、环科院:参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专家组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咨询和决策依据。

二十一、监控中心: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提供保障工作。提供涉事企业相关数据信息。

二十二、应急中心:牵头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I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污染处置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相关工作。牵头组建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承担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联动、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二十三、各驻市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配合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初判为较大或敏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参与其他区域应急监测工作。

二十四、应急专家组: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附件3

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4

信息报告流程图

抄送: 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