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国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使用超排放尾气工程机械环保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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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10-15 14:47: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国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环罚〔2021〕176号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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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在扬子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一标项目现场使用的2台功率大于等于37kw的挖掘机,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MA1XGP7X9K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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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2/09/28 |
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每台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
公示截止期 | 2022/09/2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处罚机关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1/09/30 20:12:2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京苏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环罚〔2021〕175号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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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在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7千瓦的叉车,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4793708470W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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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2/09/28 |
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
公示截止期 | 2022/09/2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处罚机关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1/09/30 20:12:2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雨花台区纳锴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环罚〔2021〕172号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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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在南京溧水区S123(群力大道)华侨城施工项目现场使用的旋挖机、挖掘机,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20114MA247CFB0J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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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2/09/28 |
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每台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
公示截止期 | 2022/09/2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处罚机关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1/09/30 20:12:2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京晨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环罚〔2021〕171号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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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在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4台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7千瓦的叉车,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MA1UWEF04B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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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2/09/28 |
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每台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公示截止期 | 2022/09/2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处罚机关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1/09/30 20:12:21 |
来源: 南京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