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国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使用超排放尾气工程机械环保处罚信息公示
编辑     发布于    2021-10-15 14:47: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国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76号
罚款金额(万元) 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扬子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一标项目现场使用的2台功率大于等于37kw的挖掘机,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6MA1XGP7X9K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2/09/28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每台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公示截止期 2022/09/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处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更新时间 2021/09/30 20:12: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京苏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75号
罚款金额(万元) 0.5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7千瓦的叉车,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4793708470W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2/09/28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公示截止期 2022/09/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处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更新时间 2021/09/30 20:12: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雨花台区纳锴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72号
罚款金额(万元) 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南京溧水区S123(群力大道)华侨城施工项目现场使用的旋挖机、挖掘机,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114MA247CFB0J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2/09/28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每台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公示截止期 2022/09/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处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更新时间 2021/09/30 20:12: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京晨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71号
罚款金额(万元) 2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4台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7千瓦的叉车,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1UWEF04B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2/09/28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每台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公示截止期 2022/09/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处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更新时间 2021/09/30 20:12:21


 

来源:  南京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