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
编辑     发布于    2022-03-11 10:53:24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12月29日规定的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锡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一类禁用区:以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以西、342省道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沪蓉高速、堰玉路、锡澄路、堰裕路、京沪高速、中惠大道合围的范围。

下列区域划定为二类禁用区:一类禁用区外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全部区域。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柴油叉车。禁用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铣刨机、摊铺机、工程搬运机械、推土机、桩工机械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能有可见烟。

七、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7〕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