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机械设备行业高质量科学发展,提升机械设备产业服务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管家”,即承担江苏省11类工程机械设备3211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江苏省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是一种“政策支持、政府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新兴的综合服务模式,是指为政府或企业提供合同式综合服务,并视最终依据服务内容取得成效或收益来收费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其主要包括两类:即政府类购买服务型“机械管家”和市场自主服务型“机械管家”。政府类购买服务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为政府部门提供机械设备信息采集、隐患排查、检验检测、污染防治、应急救援、政策解读、技术培训及安全标准建设等服务的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机构;市场自主服务型“机械管家”是指为企业提供安全环保咨询、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技术培训、机械设备信息采集等商业服务并承担合同约定责任的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 政府类购买服务型“机械管家” 由政府部门与“机械管家”签订合同,根据委托方要求协助属地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市场自主服务型“机械管家”由企业与“机械管家”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对企业开展安全环保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机械管家”应取得由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颁发的《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相应资质证书,并按《机械管家服务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机械管家”服务活动。
江苏省内“机械管家”机构接受地方政府部门和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及应用
第六条 “机械管家”考核由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分为属地考核、行业评价考核机制。
第七条 属地考核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考核内容对“机械管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行业评价考核由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行风监督办公室对“机械管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属地考核、行业评价考核进行汇总。 考核结果分四档:优、良、合格、不合格。(参照考核细则)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优”的,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在“机械管家”工作推广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需要出具详尽整改报告,由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对“机械管家”机构负责人开展约谈,同时对整改不到位“机械管家”的撤销《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服务登记证》。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情节较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履行职责,故意拖延“机械管家”服务工作的;
(二)损坏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形象、损害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企业更换“机械管家”服务机构后,不配合服务企业做好工作衔接的;
(四)拒不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