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中心】南京滨江环卫公司环保处罚公示
环保中心
发布于 2022-03-23 13:55:01
宁环罚〔2022〕21号 | 南京滨江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060626024372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后处理装置行为每辆车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
2022/3/17 | 蔡勇 |
链接:http://hbj.nanjing.gov.cn/ztzl/xzxkhxzzfxxgs/sjxzxkhzfxx/xzcfgs_68820/202203/P02022032154146625324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