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新闻宣传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于    2022-04-27 14:35:24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械设备行业宣传力量,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新闻宣传通讯员(以下简称通讯员)是我省新闻宣传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讯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事务由省机械设备行业宣传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省机械设备行业各中心(办)、服务站、有关单位负责推选1至2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媒体素养和新闻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通讯员。

第四条 通讯员必须遵守国家新闻宣传工作法规与纪律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参与我省机械设备行业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参加与通讯员有关的工作活动,注重提升自身相关工作素养和水平。

第五条 通讯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工作、活动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撰写新闻稿件、按程序提交审核、送交宣传办审核、刊发。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活动以及其他有关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协助宣传办完成由本部门(单位)牵头主办重大活动以及其他有关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有关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有关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省机械设备行业宣传办应有计划组织开展通讯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研讨考察、学习实践活动。 将其参加培训及宣传报道工作计入工作量,工作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七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业绩优异的通讯员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