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件处罚公示
编辑     发布于    2022-04-28 14:01:12

【案情简介】大气专项行动中,20211019日我局检查发现某工地正在施工,现场有2台装载机及2台挖掘机正在作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装载机(机械VIN.码:GMR18016241)的排气烟度测量值(光吸收系数)为0.97m-1,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1Ⅱ类三排气烟度限值)(光吸收系数)规定为0.8m-1;挖掘机(机械VIN.码:SW800733HL0020078)的排气烟度测量值(光吸收系数)为1.04m-1,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1Ⅱ类二排气烟度限值)(光吸收系数)规定为1.0m-1。经调查,该工地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设备为某机械租赁部负责为该工地提供、操作。

【违法类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2112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伍仟元。

【案件启示】本案中,当事人为工地提供、操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对空气质量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汽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社会普遍关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工程机械尾气排放更加需要关注,生态环境部门也将重点关注此类违法排污现象,将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