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于    2022-05-06 14:29:22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社会、会员和全行业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将各方面的专家和行业内优秀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专家库,为政府、行业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成

(一)专家库分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质量监督、应急服务 、机械工程五个专家库。

(二)专家库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1.行业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质量监督、应急服务 、机械工程机构中的各类专业人才,也包括已退居二线或已离退休,曾在行业中某一专业或技术领域有所建树、有一定威望的专业人员;

2.省内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特别是比较熟悉行业发展与建设的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能亲自深入现场进行考察、调研,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五条   凡经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专家服务中心核准的专家,应办理专家入库手续,为行业开展相关工作服务。专家库由行业专家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专家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评比、课题(问题)研究、业务培训、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制订行业工作标准、行业宣传及推介、资料编辑出版、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职能等,都需要相关领域、宏观经济方面的专家共同合作。

第七条 凡志愿申请行业专家资格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至专家服务中心;

(二)由专家服务中心汇总并按专业分类审核;

(三)经核准后,成为专家库专家,由专家服务中心建立专家档案,发放专家证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第八条 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应活动时要请假。

(二)需专家研究参与的课题和业务,应预先通知其主要内容、目的和活动日程安排,一般应提前两天告知;

(三)对专家在准备课题中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软件、有关书籍以及办公用具,由使用部门负责帮助解决;

(四)专家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进修、考察、参加有关的专业讲座和报告会等交流活动,以拓宽专家的视野和学习新的知识。

第九条   专家资格核准每三年进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增补所需专家。专家一年内无故三次以上不能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视为对协会专家资格的主动放弃。一年内无法完成专家服务中心交办的课题任务,将取消取专家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机械设备行业专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