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立法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编辑     发布于    2022-10-10 16:38:13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排气等移动源排放,当前是与工业排放并列的我省PM2.5首要污染源。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需要更有力法治保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范围,是本次修法一项重要内容。这类机械数量多、流动性强,涉及监管部门多、监管难度大,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因此建议建立名录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如农业机械的使用者主要是广大农民群众,使用地点主要在农村的田间场院,农忙时使用,作业时间有限,对污染影响较小,不宜与机动车同等执行预防和控制、检验和维护、监督管理及处罚等方面要求。

废旧立新,为持续改善提供新动力

“十三五”以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也持续提升。据省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去年我省PM2.5浓度33微克/立方米,首次以省为单位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82.4%,为2013年以来最优。这也意味着,在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下,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难度更大。

“省委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十四五’期间,PM2.5要降到30微克/立方米。与目标要求相比,PM2.5的治理难度和压力越来越大。”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分析,源解析表明,移动源排放对PM2.5的贡献率达到29.5%,且呈总体上升趋势,和工业排放并列成为PM2.5首要污染源。除对环境空气中PM2.5影响较大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还是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物”的重要来源。因此王天琦表示,这次立法是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事关我省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21年,我省机动车保有量2365.9万辆,位列全国第三。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之外,保有量较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排气污染也值得重视。“

据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不完全统计,全省11类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约63万台(辆);数据显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NOX约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50%;PM2.5排放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5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介绍,与较大保有量对应的是我省移动源监管在源头管理、执法监管、I/M制度实施、燃料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短板。

这一短板也体现在法治建设上。2015年,国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实需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而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经5次修改,仍未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进行立法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认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是改善空气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法规废旧立新,依法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源头管控,强化新增车辆环保达标管理

防止污染重在溯源,接受审议的条例草案从生产、进口、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护、监管等全链条进行了制度设计。

围绕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条例草案规定有关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并保证产品污染控制技术参数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介绍,当前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码登记存在监管盲区。对此,草案要求我省实施统一编码管理,已依法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共享相关信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使用经主管部门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机械。草案还拟授权设区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检验和维护管理在上位法基础上更严格

鉴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流动性强,以往执法监管时往往出现对冒黑烟及监督抽测超标车辆的执法处罚流程难以操作等问题,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了监督抽测方式。其中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在线监控、摄影摄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还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等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条例草案还要求我省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实施信用管理,将涉及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违法失信行为等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审查认为,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纳入信用监管非常必要,监管措施还应进一步强化,同时建议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涉及的行政相对人遵循审慎规范原则,严格信用行政评价,防止信用惩戒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