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编辑     发布于    2023-02-02 16:58:29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就《意见》编制背景、编制过程、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编制背景

2022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和完善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规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的编制过程

经过前期充分的资料调研,学习借鉴海南、重庆等省(市)相关文件的合理内容,我们组织起草了《意见》。充分征求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2022824日,对《意见》开展风险评估。829日,召开了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和廉洁性审查)会。1024日,通过厅内合法性审核。114日,省生态环境厅厅务(扩大)会议对《意见》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会后再次修改,形成《意见》(送审稿)。经省委常委会会议暨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自202331日起施行。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十八条,在贯彻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部分,责任分工。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健全部门或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第三部分,工作重点。明确了移送线索的办理时限与信息共享;实行案件分级管辖、分类办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和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倡导修复优先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严格考核约束,明确奖惩内容,提高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公众参与,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主要特点:一是提出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二是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范畴。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三是推行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措施。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止损、有效恢复。四是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五是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主体。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意见》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3/1/28/art_83545_10739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