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认定体系,优化人才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商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由江苏省工协商务人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分类认定的对象主要是会员单位引进或新培养的各类商务人才。
第五条 商务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专业评价要求;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合同;
(五)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约商务代表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按照《商务人才分类目录》,分别是首席商务代表、高级商务代表、特约商务代表。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商务人才评价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商务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荣誉、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商务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备查。用人单位、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初步认定。
(三)综合评定。省工协商务人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提出评价认定意见,提交省工协商务人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四)公示。会议通过后,对申请人拟评价层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颁证。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商务人才评价证书》。
(六)入库。经评价认定的人才及时纳入我省商务人才信息库。
第八条 商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每年开展四次,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上旬启动;遇有急需人才可及时认定。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九条 商务人才评价认定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认定人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工协商务人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对商务人才信息库进行变更。
第十条 经评价认定的商务人才享受行业各项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商务人才实行年度验证考核制度,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内容。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商务人才评价认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服务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请参加人才评价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评价认定资格:
(一)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内的;
(五)其他取消评价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工协商务人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