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苏安办〔2015〕17号
省安委办     发布于    2015-06-12 15:32:40

为切实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的统一部署,经研究,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努力实现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双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本次专项行动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房屋和市政工程、交通、铁路、隧道、电力、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

1.  基坑支护;

2.  土方(隧道)开挖;

3.  脚手架;

4.  模板支撑体系;

5.  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   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2.   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

3.   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

5.   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

工序。

三、工作步骤安排

 专项行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有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9月,具体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查督查阶段:10月上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重点内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逐个企业、逐个现场督促落实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要严肃查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初,总结分析归纳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为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做法,根据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的意见与建议,建立建筑施工安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安委会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安监局、铁路办、能源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处级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掌握工作动态,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抽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于9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宣传培训,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合力。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执法问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