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编辑     发布于    2024-09-12 13:52:08

                                                    苏建质安〔2024〕106号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地铁(城轨交通)指挥部(办):

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城轨工程)路面塌陷、突发涌水涌砂等险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城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严防因工程施工破坏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周边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城轨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督促参建各方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城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风险隐患和工程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有效防范施工安全事故和险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抓牢城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加强事前预控和全过程风险管控,强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参建各方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完善关键节点条件核查制度,在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环节,加强对周边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要求。严格落实关键工序施工前参建各方的审核责任,健全施工方案落实监督和纠正机制,强化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对作业班组的穿透式管理。

(三)加强危大工程管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细化施工风险控制措施,结合工序、施工部位和作业内容开展两级交底,加强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全时段作业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巡视、旁站,防止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两张皮”。 

(四)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关键节点条件核查的相关规定,基坑开挖前重点核查围护结构施工质量及其缺陷处理情况、开挖区域的勘探孔洞封堵质量,盾构始发、到达前重点核查加固体施工质量及洞门区域止水效果,盾构掘进中加强对土仓压力、出土量、注浆量等参数的控制,对复合地层中的盾构掘进,鼓励采用物探等技术对施工影响区域进行地下病害体探测,强化对弧形钢板焊接、联络通道安全门安装、顶管施工等其他易发生事故或险情的施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做好城轨工程周边环境保护

(一)做好环境调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城轨工程建设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建质〔2012〕56号)的要求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调查的技术要求,明确调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及成果要求等,特别是对周边地下管线的情况调查清楚,分阶段开展调查,调查成果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6号)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督促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并依据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予以修改补充,连同有关档案资料一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以便城轨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能够获取可靠资料。

(二)规范勘察设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勘察作业前组织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勘察单位进行现场交底。督促勘察单位勘查外业工作时,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勘察文件中详细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对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

(三)周密施工准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四方交底,签订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协议。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现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及时反馈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制定管线等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施工保护方案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

(四)严格施工过程管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危大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施工方案施工,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加强与管线等产权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管线产权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对发现沉降异常的区域开展道路空洞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道路塌陷事件发生。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加强巡视,及时比对分析工程周边环境监测数据。

四、加强安全事故及险情应急处置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质〔2014〕34号)的规定编制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或险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苏建质安〔2024〕81号),结合本地区城轨工程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工程周边环境复杂的项目增加监督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迅速组织开展城轨施工安全和工程周边环境保护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各方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排查深基坑工程、盾构(矿山法)工程及工程周边环境等安全风险辨识及防控措施是否全面到位,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各方结合当前高温雨汛时段施工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完善高温施工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台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落实落细防汛、防台、防雷等各类管控措施。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参建各方的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以及防汛、防台、防雷相关工作进行抽查,对开展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对逾期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导致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提请我厅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