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苏省工程机械设备信息采集登记管理规定
档案登记中心     发布于    2015-06-24 13:51:00

              苏工机械函(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经信委(苏经信办(2011)809号)文件精神,规范全省工程机械行业权属管理,维护工程机械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机械设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工程机械设备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是授权工程机械信息采集单位代表江苏省工协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对工程机械设备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机械设备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据行业自律确认工程机械设备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工程机械设备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工程机械设备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工程机械设备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工程机械设备并提出设备档案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行业自律实行工程机械设备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到工程机械设备所在地的授权工程机械信息单位(以下简称采集单位)申请工程机械设备权属登记,领取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证书。

   第五条 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证书是权利人拥有工程机械设备所有权并对工程机械设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的基本凭证。

  第六条 县(市)级授权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受理、申报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工协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必须使用江苏省工协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的计算机管理平台系统办理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业务,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采集信息视为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工程机械数据管理系统。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一节        信息采集

第九条 工程机械设备信息采集范围: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综合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和预应力机械、装修机械、凿岩机械、气动工具、铁路线路机械、市政工程与环卫机械、石油设备。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填写《工程机械信息采集设备档案登记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工程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工程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 工程机械出厂合格证明;

(四) 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当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内,确认工程机械,查验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工程机械编号标识。

第十一条 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受理工程机械档案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 工程机械所有人信息;

(二) 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三) 工程机械的类型、制造厂家、品牌、型号、设备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机身颜色,配有发动机的记录发动机号码;

(四) 工程机械的技术参数;

(五) 工程机械的获得方式;

(六) 工程机械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或进口工程机械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 登记的日期;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 工程机械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 工程机械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工程机械来历证明记载的工程机械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 工程机械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工程机械本身不符的;

(四) 工程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 工程机械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 工程机械属于被盗抢的;

(七)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已采集登记的工程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工程机械授权采集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一) 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 更换发动机的;

(三) 更换机身或者机架的;

(四)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

(五) 工程机械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填写工程机械变更档案登记申请表》,交验工程机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工程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

(三) 属于更换发动机、机身或者机架的,还应当提交维修机构更换证明和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四)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还应当提交工程机械厂家出具的换机证明和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确认工程机械设备,检测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重新核发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

第十五条 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办理工程机械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工程机械编号标识,收回原工程机械编号标识、确定新的工程机械编号标识,重新核发。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已办理工程机械档案登记的工程机械有下列情形时,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申请注销登记。

(一)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强制报废的工程机械;

(二) 工程机械遗失;

(三) 工程机械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工程机械所有人已向厂家退货。

第十七条 工程机械人申请报废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工程机械停用/注销登记表》,向当地工程机械信息采集登记单位提交工程机械编号标识、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证。

  工程机械信息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工程机械编号标识 、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办理注销登记,在工程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十八条 因工程机械遗失,工程机械所有人向工程机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工程机械注销登记表》。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工程机械号牌 和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

  第十九条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工程机械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登记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申请补领、换领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申请时,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填写《工程机械牌证补办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的,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内收回原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并换发新证。对申请补领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的,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确认工程机械,重新核发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补发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期间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暂停办理该工程机械的所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已登记的工程机械被盗抢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申请封存工程机械行业档案。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在计算机系统内登记工程机械状态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工程机械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工程机械发还后,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登记单位申请解除封存,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工程机械的各项登记。

工程机械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识别代号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机械从采集登记之日起每年验证一次。

(一) 工程机械所有人在工程机械安全检测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工程机械登记单位申请验证印章标识。

(二) 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确认工程机械,提交的审验证明、凭证,核发工程机械新的验证印章标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机械因故不能在登记地审验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工程机械授权信息登记单位申请委托核发验证印章标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机械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工程机械登记业务,但申请补领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的除外。代理人申请工程机械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 工程机械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 工程机械所有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工程机械授权信息采集单位要记录保存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二十五条 《设备档案登记证》由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负责监制、颁发。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证书破损,经登记单位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单位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因授权工程机械信息采集登记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授权工程机械信息采集登记单位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授权采集单位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权工程机械信息采集登记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登记范围颁发工程机械设备档案登记证书的,给予撤销授权采集单位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工协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1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