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实施细则
省建筑安全和设备管理协会     发布于    2015-07-10 21:54:24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行为,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的企业,应当实行行业确认。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建筑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设备。建筑施工机具包括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脚手架钢管、扣件等。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设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确认委员会),负责受理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的申报、考核、审议和决定是否同意行业确认。行业确认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的事务工作。行业确认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总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四条 申报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1.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租赁的机械设备不得少于20台(套),或者总功率不少于300千瓦;
3.拥有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4.人员满足工作要求:
1)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其岗位要求。其中,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企业基本情况,了解租赁行业发展现状。专业从事设备保养的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少于3名,包括电工、电焊工、安装维修工等。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包括办公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
2)从事设备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人员资格证书;
5.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等:
1)建立有保证租赁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2)有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有适合工作实际情况的安全交底、操作规程等;
4)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开展相关租赁与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6.有必要的维修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除锈设备、喷漆设备及其他手持工具,设备应当能够满足维护保养工作的需要;
7.租赁设备应当具有独立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购机合同、购机发票、设备产权登记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大修记录等;
8.租赁企业应当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租赁企业租赁的设备应当满足设备的相应标准或规程的要求。
 () 施工机具租赁企业:
1.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拥有100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钢管、扣件;
3.拥有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4.人员满足工作要求:
1)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其岗位要求。其中,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企业基本情况,了解租赁行业发展现状。专业从事设备保养的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2)从事设备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人员资格证书;
 5.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等:
1)建立有保证租赁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2)有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有适合工作实际情况的安全交底、操作规程等;
4)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开展相关租赁与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6.有能够满足维修保养需要的设备;
7.租赁设备应当具有独立的档案资料;
8.租赁企业应当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租赁企业租赁的设备应满足设备的相应标准或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申报行业确认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办公场所、设备保养场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至少两年以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技术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职工名册(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资料;
(六)仪器与设备目录及数量。
申报资料为一式两份,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派出专家组进行考核。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设组长1名。考核时专家组成员按照行业确认机构信用评价中的基本能力评价考核表,各自对租赁企业进行考核评分,并由组长汇总,写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派出的专家组成员应当参加行业确认机构信用评价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与被考核单位应无利益关系。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定,保证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对考核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对专家组考核情况进行审议,并对是否同意确认进行投票,同意确认的票数必须超过参加审议行业确认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的方式包括会审、网审、函审等。行业确认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议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协会会长审批。
第十条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对经行业确认委员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并符合确认条件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颁发《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行业确认书设正本、副本各一册,正副本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第十一条 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2年。经确认的租赁企业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时应提交租赁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名册、两年来的工作总结、行业确认书正本、副本、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相关记录。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对符合要求的,办理延期手续。
租赁企业在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行业确认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在行业确认书有效期内,发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员等变化情况,应携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本着“取之于民,服务企业”的精神,在进行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及延期手续时,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