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苏省工程机械设备、配件产品推荐使用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管理中心     发布于    2015-07-10 22:17:57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机械设备、配件产品使用的安全管理,保证行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机械设备、配件产品是指土石方机械、挖掘机械、铲土机械、压实机械、桩工机械、掘进机械及设备配件等建筑施工活动中常用的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产品。

  第三条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产品推荐单位)为在本省境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配件的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推荐使用服务。

第四条  工程机械设备、配件产品的推荐使用,实行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报与产品推荐单位严格考核,由推荐产品考核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推荐的原则。国家或者行业明令淘汰或者安全性能差、技术落后的产品,不予推荐使用。

第五条  要求产品推荐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三)产品的性能、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具备确保产品性能、质量的生产能力;

(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产品生产企业向产品推荐单位申请产品推荐使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推荐使用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五)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七条 产品推荐单位设立推荐产品考核委员会和考核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考核与审定工作。考核专家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十人,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员若干名,以票决制决定申报产品是否向社会推荐。 具体负责现场考核。

第八条  产品推荐单位在收到产品生产企业申报产品推荐使用的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由产品推荐单位组织考核专家组到产品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

(一)听取申报企业汇报,检查申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

(二)考察申报企业生产场所、生产规模以及生产设施、设备;

(三)查验相关申报资料的原件;

(四)随机抽取成品或者样机,按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九条 产品推荐单位组织并派出的考核专家组在考核过程中,应当遵守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反应产品的生产制造和质量情况。

第十条  产品推荐单位对经考核组同意推荐使用的产品,向申报企业颁发产品推荐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产品推荐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起止日期在证书上注明。

第十一条  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推荐使用证书有效日期到期前,自主决定是否申请续期。申请续期的,应当向产品推荐单位提供产品推荐续期申请表(见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产品推荐使用证书、企业上年度营业销售报表。产品推荐单位经过考核,对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产品,发给新的产品推荐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规定,向施工企业提供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产品使用推荐实行动态管理。产品推荐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所推荐产品的企业,进行走访和开展市场调查。对诚信不良、用户意见大、售后服务差、产品质量下降、搭售劣质产品的企业,收回产品推荐使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产品推荐考核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定,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的礼金、礼品。申报企业如发现产品推荐单位违反规定发放产品推荐使用证书或者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省工协机械设备管理中心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