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省安委会     发布于    2015-07-11 23:22:33

江苏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巡查主要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每年度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掌握真情实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不同于工作调研。

第二条 省安委会每年确定一个涉及安全生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的巡查主题,制定计划,明确重点,提出要求。

第三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在省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安委会每年根据年度巡查主题成立若干个巡查组,巡查范围覆盖所有省辖市。

每个组从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同志(包括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巡查组成员由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家从江苏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能处室中抽调。

第四条 巡查组主要采取听取地方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根据巡查计划要求深入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每年在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制定巡查方案,根据年度巡查主题,认真细致开展工作,对每个省辖市的巡查时间不少于10天。

各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10天内向省安委办提交书面巡查报告。省安委办集中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并向各省辖市政府集中反馈。巡查期间发现突出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部门处理。

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

第六条 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从省安委办专项经费列支。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