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苏省二手工程机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省机械设备管理中心     发布于    2015-07-28 11:27:38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二手工程机械交易管理,规范二手工程机械经营行为,保障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工程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工程机械,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工程机械(包括工程起重机械、铲土运输机械、机动工业车辆、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即原建设机械,下同)

第三条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工程机械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工程机械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工程机械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工程机械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工程机械经销是指二手工程机械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工程机械拍卖是指二手工程机械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工程机械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是指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工程机械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工程机械鉴定评估是指二手工程机械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工程机械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工程机械直接交易是指二手工程机械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机械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江苏省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工程机械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工程机械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二手工程机械卖方应当拥有工程机械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工程机械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机械的标识号牌、《工程机械登记证》,有效的工程机械安全检测报告、工程机械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机械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工程机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二手工程机械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机械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机械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机械,并退还购机械款等费用。

第十二条二手工程机械经销企业销售二手工程机械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三条进行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应当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合同。

第十四条二手工程机械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工程机械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机构购买二手工程机械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机械,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机械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六条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机械、号牌及机械法定证明、凭证。

第十七条下列工程机械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工程机械;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工程机械;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工程机械;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工程机械;

五、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工程机械;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工程机械;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工程机械。

二手工程机械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工程机械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二手工程机械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工程机械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工程机械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工程机械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十九条二手工程机械车交易完成后,现机械所有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机械档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二手工程机械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工程机械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一条二手工程机械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工程机械鉴定评估业务,出具机械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机械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二手工程机械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58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业合作协会机械设备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