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江苏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于    2015-07-31 22:07:05

苏安〔201520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仍有少数地区和单位出现对事故报送及处置的要求和标准掌握不够准确、对较大涉险事故反应不够灵敏、部门之间事故通报和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等情况,有的甚至存在事故缓报、迟报、漏报现象。为确保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形成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轻事故损失和影响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指示精神,准确把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及时、有效地报送信息和处置事故,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的报送范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四个等级报送。

2.特殊情形的报送范围

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规定属较大涉险事故的情形必须报送。

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后引起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都必须报送;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后引起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必须报送;公路交通发生《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应急响应达到一、二级响应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必须报送。

引起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凡涉及有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发生因职业病危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都必须报送。

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凡获悉已经被主流新闻媒体披露、报道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报送。

(二)报送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辖区、本行业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地域、行业界定不清的,所涉及的地域、行业的相关单位分别报送。

2.“分级报送原则。较大及其以上事故、报送范围中第二款列举的事故,必须逐级报至省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事故原则上报至省辖市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先报后核原则。凡发生涉嫌生产安全的伤亡事故或灾难的,都必须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如确认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凡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报送范围中第二款列举的事故,都必须向省安监局报送,事故具体情况可随后进行核实并续报。

4.“横向报送原则。为发挥各级安委办的综合监管和协调职能,确保安委办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类事故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一并向同级安委办(安监局)报送。

5.“以快为主原则。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后立即按要求进行报送;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报送范围中第二款列举的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三)报送方式

1.电话口头报送。按照报送原则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或获悉事故信息,尤其是要向省安监局报送的事故信息后,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方式报送,并尽快通过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报送。接报单位的接报人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手段记录好接报内容。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可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报送电子或书面信息。

2.书面传真报送。在事故信息基本准确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通过传真方式书面报送。

3.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报送。已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可按系统要求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四)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送的情况。

(五)报送时限

1.“即知即报原则。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或者获悉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范围中第二款列举的事故信息后,在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立即通过电话口头报送方式报至省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文字材料可随后补报。

省辖市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悉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范围中第二款列举的事故信息后,也应立即通过电话口头报送方式报至省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文字材料可随后补报。

2.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最终报送时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3.一般事故的上报时限按照规定不得超过2小时。

(六)续报要求

在事故快报基础上,要根据事故报送内容的完整情况,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晰的及时进行跟踪调度,尽快按规定进行补报、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包括危险物品火灾、爆炸、泄漏类事故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涉及的危险品种类、储罐储量基本信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运输品种基本信息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环境污染控制等情况,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重特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三、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制度

(一)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立应急值班室,建立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值守制度,有效地接报和处置各类事故信息,确保事故信息报送的及时、畅通。

(二)事故信息收集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及时报告事故。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与合作,重点关注并及时收集主流新闻媒体、有关网站披露、报道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动,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安部门110、消防部门119、医院急救120等信息传递快的途径获悉信息。要逐步形成触觉灵敏、覆盖全面的事故信息收集网络。

(三)有事必报、一事一报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切实落实好有事必报、一事一报制度,特别是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范围中第二款列举的事故后,要做到第一时间上报,杜绝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故意压报甚至不报事故信息的现象发生。

(四)定期分析制度

各级安委办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事故报送及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推进信息共享。

四、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责任

(一)强化对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考核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省安委办将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加大对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考核。

(二)开展事故信息报送情况的定期通报

省安委办实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范围中第二款列举的事故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的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辖市安委办也要对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事故举报情况的核查和处置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生产安全事故线索,特别是要重视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披露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涉险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事故信息报送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据党纪、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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